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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領得獸醫師證書超過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連續歇業期間超過二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