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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得提供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及相關資料。
當面或透過電話以言詞檢舉者,受理檢舉之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得錄音存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