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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營業場所之環境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風良好且清潔。
二、營業櫃檯處及藥品陳列處有六十燭光以上光度。
三、與住家、不清潔處(所)之間,有適當之隔離。
四、有適當之專設櫥櫃及鎖具設備。
五、有適當之冷藏、暗藏或冷凍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