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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陸域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