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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農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原捐公法人應於農業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四個月前至二個月前之期間內,檢附推薦意見、推薦代表之同意書、基本資料及學經歷證明文件,將推薦代表函報本會。
前項推薦意見,應註明推薦代表所屬下列類別:
一、原捐公法人有關業務人員。
二、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社會公正人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