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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水土保持計畫之公告,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於公告後,在縣(市)應將其圖說交有關縣(市)主管機關轉交鄉(鎮、市、區)公所;在直轄市交區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展示後並應保存清晰完整之圖說一份,以供閱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