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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處長應由主管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三十四條情事之一者進用之:
一、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者,派兼或擔任之。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兼任管理處主任或現任、曾任灌溉管理組織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副處長、兼任分處主任職務合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指派之。
前項處長之薪給,分本薪及加給,均以月計之,並依附表三灌溉管理組織處長薪給表給與。
圖表附件:
附表三 灌溉管理組織處長薪給表.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