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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灌溉管理組織內設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依業務設工務、管理、財務、總務四組及人力資源、主計、輔導、資訊四室,組、室並得分股辦事。業務較簡之灌溉管理組織得合併組、室或置專人辦理之。
灌溉管理組織因業務需要,得將總務組或資訊室併入其他組、室,並增設新組、室;新組、室名稱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