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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休閒農業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規劃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劃定;跨越直轄市或縣(市)區域者,由休閒農業區所屬直轄市、縣(市)面積較大者擬具規劃書。
符合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地區,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體或鄉(鎮、市、區)公所得擬具規劃建議書,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
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其有變更名稱或範圍之必要或廢止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