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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業金庫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增設分行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增設國內分行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增設國內分行營業計畫書。
三、董事會會議紀錄。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前項第二款之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之發展沿革。
二、機構財務業務狀況,包括:
(一)財務業務健全性。
(二)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能力。
(三)公益及服務貢獻度。
(四)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
三、增設分行地點對城鄉均衡發展之貢獻度。
四、最近三年營業單位擴充情形。
五、市場分析。
六、業務經營分析。
七、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八、執行法定任務之績效。
九、綜合評估。
圖表附件:
附表一全國農業金庫增設國內分行申請書.PDF
附表一全國農業金庫增設國內分行申請書.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