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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業金庫發起人,應按農業金庫實收資本額認足發行股份總額。
前項發起人於申請設立許可前,應繳足百分之二十股款,存入第八條第一項之專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