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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執勤犬服務年限為四年,政府部門得視其健康情形及執勤屬性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七年。
前項服務年限自執勤犬依政府部門所定有關派勤作業基準規定,可開始執勤時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