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5: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寵物業之查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為之,並得由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
寵物業之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動物保護團體、業者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