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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 (構) 應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始得依本辦法辦理驗證工作;其申
請應具備資格如下:
一、足以執行驗證之組織及農產品生產、加工、管理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
二、驗證產品衛生及品質優良之技術與設備。
三、完善之行政與會計管理制度。
驗證機關 (構) 對產品之檢驗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 辦理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