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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4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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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牧場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登記之種畜牧場及種禽牧場,應具備左列各款條件:
一、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具有畜牧技師或獸醫師之資格。
二、所飼種畜須有個別詳細系譜及目的用途之記載或簿冊。
三、用以配種之公畜,須有血統登錄證書,母畜須有半數以上具有血統登
記證書,餘須具有血統登記證書。用以配種之公、母禽須為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之品種。血統登記證書。用以配種之公、母禽須為中主管機
關認可之品種。
前項第三款之血統登錄證書、登記證書,指省 (市) 以上主管機關或認可
之國內外機構發給之血統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