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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總噸位二十以上鎖管棒受網漁船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以下簡稱 AIS)。禁漁期間赴北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者,並應裝設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 VMS)。
前項所定 AIS,須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