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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依漁獲物種類,區分作業組別及作業漁區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一、大目鮪組: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南緯二十五度以北、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
二、北長鰭鮪組:以北大西洋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北緯十度以北及西經四十五度以西、北緯五度以北,不包括地中海。
三、南長鰭鮪組:以南大西洋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南緯十度以南。
鮪延繩釣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作業,不得逾越漁區範圍。
圖表附件:
附件二、大目鮪組漁船作業漁區示意圖.PDF
附件三、北長鰭鮪組及南長鰭鮪組漁船作業漁區示意圖.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