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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申請案經書面審查通過後,主管機關應核發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核准證明文件,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營業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核准證號及核發日期。
五、核發機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