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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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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出我國港口,其經營者應出具委任書委由代理人向主管機關申請進港、提交進港報告單、申請展延停泊期間、填寫及提交卸魚聲明書或轉載確認書及離港通報單。
前項代理人,以取得航業法許可營業之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