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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規則得採取森林產物之區域,為原住民族地區之國有林地及公有林地。
依本規則提案採取森林產物之受理機關及核准採取之主管機關如下:
一、國有林由土地管理機關受理;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二、公有林由土地所有機關、公法人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