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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下列要件之遊客進入森林遊樂區,得免收或減收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
一、未滿十二歲者。
二、軍警、學生。
三、六十五歲以上者。
四、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五、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六、二十人以上之團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