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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自然保護區之設置地點及範圍,由森林所有人,擬具綱要規劃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變更時亦同。
一、林地位置、範圍、面積。
二、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
三、設置或變更之理由。
四、既有之保育措施及未來之保育策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