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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林產物應經許可,始得伐採。
林產物之伐採許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有林:應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二、公有林、私有林: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