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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候選人、團體,由本部遴派(聘)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人員及有關專家、學者評審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初審:由本部就推薦案件委請二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必要時,得約晤候選人或至現場訪問。
二、複審:由本部派(聘)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個案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
三、核定:由本部依評定入選名單核定得獎人。
本部派(聘)任之個案評審及評審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費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