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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構、法人依前條申請許可經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認證機構許可證明文件;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認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得辦理認證之驗證制度及類別。
三、許可有效期間。
前項第三款許可有效期間,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最長為五年,期間屆滿十二個月前至十八個月內,認證機構得檢附第三條第二款協議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展延;逾申請許可展延期間未申請者,應依第三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前項許可展延期間,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得超過五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