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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8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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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司申請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新投資創立者或增資擴充者,
應自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本辦法發
布之日起六個月內,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文
件,向農委會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一、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二、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
本。
三、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檢附畜禽新品種登記
審定書及畜牧場設立許可文件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飼養規模未達
應辦畜牧場登記者,免附。
四、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者,檢附畜牧場設立許可
文件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飼養動物種類非屬畜牧法明定之畜禽或
畜禽飼養規模未達應辦畜牧場登記者,免附。
五、投資計畫書七份。
前項公司變更登記表,於分次增資時,以第一次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準。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投資計畫書,屬適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者,需載明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之研
究與發展經費。
農委會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
稽徵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