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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5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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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監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
委員出缺時,應依前條規定遴聘(派)之,其繼任人員之聘期至原任人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