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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稱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之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前項所稱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指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內容誇張或易生誤解。
二、與事實不符。
三、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