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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後,得邀請長照服務相關專家學者、機關進行審查;審查經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不動產管理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