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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