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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吸菸室之獨立隔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上下方及前後左右四面,應與其他室內空間區隔。
二、隔間應使用不透氣、防火,符合消防法令之建材,且不得有菸煙逸出情事。
三、出入口使用平行移動,且能自動關閉之滑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