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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特約醫院、診所基於診療需要,得交付轉檢單(如附表一),供保險對象至指定之特約醫院、診所、醫事檢驗機構、醫事放射機構接受檢查(驗)服務。
前項檢查(驗)服務項目,應以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依其層級所得實施者為限。
圖表附件:
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 院(所)轉檢單(轉檢至 院所).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