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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6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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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發展基金收入。
三、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入。
四、藥害救濟基金收入。
五、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入。
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入。
七、疫苗基金收入。
八、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所定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捐贈收入。
三、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公益彩券回饋金收入。
五、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藥害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滯納金。
三、代位求償之所得。
四、捐贈收入。
五、藥害救濟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繳納之徵收金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孳息收入。
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疫苗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疫苗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第八款所定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沒收、追徵或抵償之現金
或變賣所得。
四、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
當利得部分提撥。
五、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