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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 (市) 政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五人至九人
,由衛生局局長就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及縣市政
府衛生局內優生保健業務人員聘 (派) 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