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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應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列案管理,並依病情定
期予以訪視、安排接受診治或輔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