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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查核範圍如下:
一、有關本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一條之食品衛生管理規定事項。
二、有關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食品標示及廣告規定事項。
三、其他依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查核之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