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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96.09.20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用於清洗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使用後不再經清水沖洗,且列於附表一者,應符合附表一之使用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一、用於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