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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再生醫療製劑,分類如下:
一、基因治療製劑:將重組基因嵌入或輸注人體內,以治療、預防或診斷疾病之製劑。
二、細胞治療製劑:將細胞或其衍生物加工製造,以治療、預防或診斷疾病之製劑。
三、組織工程製劑:將含有經加工、改造之組織或細胞,修復、再生或替代人體組織、器官之製劑。
四、複合製劑:將具有醫療器材屬性之結構材料,嵌合前三款全部或部分之製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