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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安全監視之期間,自發證日、登錄日、公告日或指定日起三年;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安全監視計畫執行前、執行中或執行期滿後延長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