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6: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化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查驗:
一、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免查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