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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
圖表附件:
附件二:通常得使用之詞句例示或類似之詞句.PDF
附件三: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例示或類似之詞句.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