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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其藥品回收作業之對象如下:
一、第一級、第二級及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七款公告回收之藥品: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
二、第三級:藥局及藥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