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4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委託辦理藥物檢驗之機關(構)(以下稱受託檢驗者),應為政府機關(構)、學校或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檢驗項目之檢驗能力、相關設備及場所。
二、訂有檢驗作業程序及品質保證計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