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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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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物藥品檢驗封緘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受理檢驗封緘申請後,經派員查核生物藥品運送及貯存之溫度符合貯藏條件者,即抽取適量生物藥品供檢驗或留樣所需;剩餘生物藥品則應予封存,並交由藥商自行保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