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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辦理修習中藥課程之院校,應事先擬具招收修習中藥課程學員辦法(包括課程內容、修習方式、時間、招收學員名額及學費等),報經教育部核准;並將參加修習課程及格者列冊分別陳報教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行政院衛生署得商請教育部選定學校辦理修習中藥課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