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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藥用酒精由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以下簡稱公賣局) 負責製造,由行政院衛
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制藥品管理局) 負責核配供應。
前項藥用酒精之供應,分瓶裝及散裝二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