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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費用或損失之範圍如下:
一、執行業務使用之設施及設備費用。
二、服務酬金。
三、交通、住宿及雜支費用。
四、因辦理指定業務致須給付第三人之費用或損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