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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醫療爭議調解案件,經法院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判決確定後,應於收受法院通知十四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通報系統通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