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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共衛生師申請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公共衛生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執業機構出具之聘用證明。
五、執業機構所在地公共衛生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除第五條規定外,其完成第十一條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