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7: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以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者,應成立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醫療機構之委員會,應由醫師、專科護理師及護理部門主管組成,以副院長以上人員為召集人。
護理機構之委員會,應由醫師及專科護理師組成,以護理機構負責人為召集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